
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同意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等自律規範規定境內、外基金申購人與匯款人原則為同一人乙事,設有緩衝期,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爰依金管會於100年8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32859號函辦理並詳如附件。
二、依前揭函文說明二,有關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17 條、「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第4點及「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第4點,本應自修正發布日施行,惟考量金融業者實務作業考量,金管會同意施行緩衝期於前揭函文發文日起6個月,俾利辦理。
本會各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