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00025348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因投資國(地區)法令或當地證券市場規範致未能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者,得檢具投資國(地區)或當地 證券市場規範,向本會申請該基金不受前述規定之比率限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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