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9條規定所稱「交易架構有所修正」之文字定義及適用範圍相關疑義釋疑說明。

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函
 
地址:台北市德惠街9號4樓之6
聯絡人: 游思憲
聯絡電話:(02)2598-3328轉206
傳真:(02)2598-3318
電子郵件:kevin@tfsr.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100)台金聯總字第06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詢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9條規定所稱「交易架構有所修正」之文字定義及適用範圍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99年10月29日2010(巴)字第087號函。

二、有關 貴行所詢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通過後,於上架銷售前,如擬變更或增加受託(銷售)機構,發行機構是否得依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9條相關規定,以函報原審查單位方式處理乙節,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送審文件含三方契約,且依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十二條附件附表三之發行人(總代理人)申請發行(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表所列,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三方契約內容係審查項目之一,爰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通過後,於上架銷售前,如發行機構擬變更或增加受託(銷售)機構,仍應重新送審。

正本:

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丁克華主任委員、本會許理事長嘉棟、本會李秘書長銀櫃、本會會務組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