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9條規定所稱「交易架構有所修正」之文字定義及適用範圍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一、復 貴行99年10月29日2010(巴)字第087號函。
二、有關 貴行所詢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通過後,於上架銷售前,如擬變更或增加受託(銷售)機構,發行機構是否得依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9條相關規定,以函報原審查單位方式處理乙節,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送審文件含三方契約,且依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十二條附件附表三之發行人(總代理人)申請發行(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表所列,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三方契約內容係審查項目之一,爰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通過後,於上架銷售前,如發行機構擬變更或增加受託(銷售)機構,仍應重新送審。
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丁克華主任委員、本會許理事長嘉棟、本會李秘書長銀櫃、本會會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