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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有關境外金融機構向業者推廣提供境外基金下單、交割及/或保管等跨境服務之情事,因該等機構未在我國設立據點,在相關規定未規範前,該等機構尚不得提供上開跨境服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001810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邇來部分境外金融機構有意或已積極向信託業者推廣提供境外基金下單、交割及/或保管等跨境服務,請貴會轉知會員,該等機構未在我國設立據點,在相關規定未規範前,尚不得提供上開跨境服務,請 查照。

說明:

查部分境外金融機構,有意或已積極推廣對信託業提供境外基金之下單、交割及/或保管等跨境服務,考量該等外國機構並未在我國設立據點,如發生下單遲延、錯誤等作業疏失或其他信用事件,我國投資人須跨境聯繫及求償,對投資人保障不足且不利本會之監理,在相關規定未規範前,該等機構尚不得對我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提供境外基金下單、交割及/或保管等跨境服務。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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