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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資法人辦理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及擔保品投資收益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疑義。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092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承辦人:張大為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10
傳真:02-23515643
電子信箱: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0000004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就本會函詢(如附件1)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資法人辦理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及擔保品投資收益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疑義乙案復函(如附件2),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民國100年5月31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00232565號函辦理。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荷蘭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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