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內政部為推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因應業者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及「價金信託」作業需要,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5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3762號函辦理,檢附該函文影像檔。
二、鑑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已於100年5月1日實施,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請轉知所屬會員旨揭內政部之建議,並應就相關業務之辦理,妥善規劃預售屋買方、賣方及金融機構相互間權利與義務,以避免消費爭議。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內政部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