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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關於內政部為推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因應業者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及「價金信託」作業需要,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裕民大廈)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0015864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

關於內政部為推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因應業者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及「價金信託」作業需要,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5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3762號函辦理,檢附該函文影像檔。

二、鑑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已於100年5月1日實施,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請轉知所屬會員旨揭內政部之建議,並應就相關業務之辦理,妥善規劃預售屋買方、賣方及金融機構相互間權利與義務,以避免消費爭議。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

內政部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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