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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之通知方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50015132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臺灣土地銀行建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一項規定之通知受益人事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一案,茲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土地銀行95年4月7日總信證字第0950011490號函辦理。

二、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上揭規定並未明文規定通知之方式;為充分達到通知之效果,請於上述期限內公告,並於最近一次向受益人交付或通知相關文件時一併提供該施行細則第8條所定報表。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臺灣土地銀行(兼復貴行95年4月7日總信證字第0950011490號函)

 

代理主任委員 呂東英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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