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會所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之條文暨其問答集,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如附,本會謹發布並轉知條文全文暨其問答集予各會員公司, 請 查照。
一、爰依金管會於100年5月2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00015790號函辦理並詳如附件一。
二、依前揭來函說明二,本會已修改「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條文並詳如附件二;又,本會所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問答集」,業經金管會核定並修正如附件三。
三、前揭有關條文及問答集,將即時揭示公佈於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http://www.selaw.com.tw/)及本會網站(http://www.sitca.org.tw/),敬請參閱。
本會各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