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00009207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符合下列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之有價證券、第三條之二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第七條之一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第七條之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條之第一上櫃股票、第二十四條之第二上櫃股票及第二十七條之臺灣存託憑證。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條之興櫃股票。前開興櫃股票應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並申報經本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
二、本公告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六○○一四六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