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1000300695號附件:有
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3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100年5月3日起實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3月31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9298號函。
一、為開放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之證券借貸專戶得提供美元作為本公司借券系統之擔保品,修正旨揭條文。
二、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所得提供之美元擔保品,僅限於因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取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