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審定登錄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貴會95年11月28日中託秘字第950612號函。
二、信託業向貴會申請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審定及登錄,應依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3條規定,視其職務之性質,申請審定類別及登錄。
三、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職務代理,應比照本會93年12月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974號函規定辦理。代理人應具備擬代理職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
四、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人員,各類人員依規定應參加訓練之時數,不得互相抵免。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