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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之非建商自地自建之預售屋買賣(例如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如何適用本會所訂自地自建架構下「價金信託」及「不動產開發信託」信託契約範本之原則。(民國103年4月10日中託業字第1030000238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092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承辦人:張大為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10
傳真:02-23515643
電子信箱: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0300002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有關非建商自地自建之預售屋買賣(例如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適用本會所訂自地自建架構下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之「價金信託」及「不動產開發信託」信託契約範本(以下稱預售屋信託契約範本)之適用原則,業 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下稱銀行局)洽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銀行局民國103年4月7日銀局(票)字第10300071920號函(如附件1)及本會民國103年3月6日第5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二、預售屋信託契約範本(如附件2)適用原則如下:會員辦理非建商自地自建之預售屋買賣(例如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信託契約應適用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自地自建架 構下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之「價金信託」及「不動產開發信託」信託契約範本(以下稱預售屋信託契約範本),惟就委託人、受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市場秩序之維持、以及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等約定事項,於不違反或低於相關主管法令及預售屋信託契約範本所定規範或範圍之前提下,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副本:

內政部、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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