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施行要點),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回函核定如附件,請 查照。
一、爰依金管會於100年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74116號函辦理並詳如附件一。
二、有關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金管會回函核定如附件二;又,本會將依前揭來函說明二及說明三內容辦理相關事務。另,有關施行要點第四點(7),取得投資人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識別資訊部分,各公司仍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本會各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