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財政部金融局函釋信託部經理得否兼任放款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案。(民國91年10月22日台融局(四)字第0918011872號函)

財政部金融局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南京東路2段87號9樓
傳真:(02)2536061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融局(四)字第0918011872號
附件:
 

主旨:

關於所詢信託部經理得否兼任放款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行91年7月15日中審查字第5863號函。

二、放款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如係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似不得單純認定為僅提供諮詢。且依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立法意旨,如因經營業務而可能知悉並利用當事人內部消息者,應即不得兼任。另依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爰此,信託部經理不得兼任放款審議委員會之委員。

正本:

臺中商業銀行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局第四組

 

局長 曾國烈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