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所詢信託部經理得否兼任放款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貴行91年7月15日中審查字第5863號函。
二、放款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如係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似不得單純認定為僅提供諮詢。且依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立法意旨,如因經營業務而可能知悉並利用當事人內部消息者,應即不得兼任。另依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爰此,信託部經理不得兼任放款審議委員會之委員。
臺中商業銀行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局第四組
局長 曾國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