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 貴公會建議信託業者申請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經本會原則同意,但須修正申請文件相關內容者,其後依本會意見變更案關申請書件內容,得免報經 貴公會審核乙案,復請 查照。
一、貴公會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中託業字第九三0一九一號函送財政部旨揭有關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申請變更程序建議乙案,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本會,爰以本會名義函復。
二、本會同意 貴公會所題建議,有關信託業者依本會意見修正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案關申請書件內容者,得由信託業直接函報本會,並副知 貴公會。惟若非基於前述情形之變更案件,仍應循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函送 貴公會審查後,將審查意見轉報本會核准。
三、鑒於信託業務申請辦理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亦有類此情形,爰請一併轉知依前開原則辦理。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