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融 (四) 字第 093801020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3 月 04 日
相關法條:信託業法 第 20 條 ( 93.02.04 )
釋示信託業辦理股票信託視為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一、信託業辦理股票信託,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之規定,已辦理信託過戶作業者,視為符合信託業法第二十條第三項「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二、信託業辦理股票信託,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參加人將有價證券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再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股票之發行公司者,視為符合信託業法第二十條第三項「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參考法條:信託業法 第 20 條 (93.02.04)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31、32 條 (9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