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託業申請辦理信託業務之規定
發文日期:91年10月23日
函令文號: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九一四○○○八五三號函
信託業申請辦理信託業務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會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中託字第九一○二二五號函辦理。
二、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項目,應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各款分別申請並登載於營業執照。信託業符合下列規定者,針對其營業執照已登載之信託業務項目下所設計之新種信託商品或混合二種以上信託業務項目之新種信託商品,得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具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約範本,申報本部備查,毋須逐案向本部申請核准:
(一)信用評等達本部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一八○一○○二八號公告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具備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等級標準者。
(二)未有違反信託相關法令或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自律規章,經本部或同業公會糾正未改善,其情節重大者。
三、信託業申請辦理尚未登載於營業執照之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各款信託業務項目,應依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以該施行細則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之分類,檢附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約範本,向本部申請核准並登載營業執照後辦理。嗣後其針對該項信託業務項目下所設計之新種信託商品,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四、前述說明二、三所稱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辦理業務之法律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
(二)商品說明(須標明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至第八條之分類)及風險控管。
(三)業務作業要點及流程。
(四)與客戶訂定契約之重要事項。
(五)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六)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
五、銀行申請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本部核准辦理各項信託業務之信託財產收受(諸如推介、與客戶簽訂契約及收受信託財產)等事宜,應依據「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由總行檢具所屬各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申請書及信託管理、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統一向本部提出申請,並同時申請於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登載「辦理總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信託業務」後辦理。
六、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屬信託業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金錢之信託」業務項目,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營業執照之業務範圍登載有「金錢之信託」業務項目者,得逕依說明二規定辦理後報備。其後如該銀行之分支機構擬辦理該項業務,僅須依說明五規定申請於營業執照登載「辦理總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信託業務」後即可辦理,惟應盡風險告知等善良管理人義務。此外,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其業務涉及外匯之匯入匯出部分,應依據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為之。
七、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切實注意下列規定:
(一)信託業應切實依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參考同業公會所制定範本訂定作業手冊,並配合法規、業務項目、作業流程等之變更,定期修訂。
(二)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並應重視客戶權益之保障,切實遵守本部及同業公會對有關業務招攬及促銷、風險告知、投資決策之獨立性、業務保密、利益衝突相關規範、業務紛爭之調處及洗錢之防範等相關規範。
(三)同業公會得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規定對會員進行查核,其擬定之年度查核計畫,得將信託業者辦理新種信託業務及商品與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列為查核之重點。信託業經查核如有違反信託業法規定,經本部糾正限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依據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央銀行、本部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