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999號
附件: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
公告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受託機構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計畫,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及申報書格式及內容。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及申報書如下:
一、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書(如附表二)。
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如附表三)。
四、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報書(如附表四)。
五、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如附表五)。
六、律師之法律意見書(如附表六)。
七、受託機構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計畫申請書及申報書(如附表七及附表八)。
(貼本部公告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新聞聯繫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部金融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