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及不指定金錢信託運用於存款、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及公司債之信用評等相關規定 (原財政部 92.01.30 台財融 (四) 字第 0914001234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 月號 第 57-58 頁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92年10月30日
發文文號:台財融 (四) 字第 0924000963 號
一、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與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稱「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指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所存放之金融機構其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級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 tw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3級以上。
(二)投資於金融債券、公司債或短期票券,該金融債券之發行人及公司債或短期票券之債務人 (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 ,其信用評等以該投資標的長、短期性質區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以上所稱金融債券、公司債不包括次順位金融債券、次順位公司債) :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tw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級以上。
二、本部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一四○○一二三四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參考法條: 信託基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4 條 (90.09.25)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 第 3 條 (90.09.11)
相關法條: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 90/09/25 )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 第 3 條 ( 90/09/11 )
資料來源: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8 期 72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