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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第 1項第2款,金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相關規定。(金管會99.11.10金管證投字第0990062115號令廢止)

 

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40124242號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40 期 18061 頁
相關法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15 條

要旨:

核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金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3 卷 8 期 80 頁

全文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以原持有結構式利率債券,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 10 %」之限制。

 

參考法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93.10.30 訂定) 第 15 條 (9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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