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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可否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附條件交易。(民國95年6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560號函)(依民國98年11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220 號令停止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56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所詢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可否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附條件交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95年3月14日(95)中信字第198號函辦理。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8條規定,購買第2、3、4款之標的時,得以附條件交易方式為之。

正本: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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