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可否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附條件交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95年3月14日(95)中信字第198號函辦理。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8條規定,購買第2、3、4款之標的時,得以附條件交易方式為之。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