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申「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嚴禁信託業者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共同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進行其他行銷活動。
一、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應注意遵守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以維護專業形象及保障投資人權益,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共同信託基金,應請切實要求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嚴格遵守「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不得預為宣傳廣告或進行其他行銷活動。
二、信託業經查違反上開規定經本部或同業公會糾正未改善,其情節重大者,依據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台財融(四)字第0914000853號函信託業申請辦理信託業務有關規定,該信託業針對營業執照上已登載之信託業務項目下所設計之新種信託商品,應逐案報經本部核准,不得採事後報備制。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函轉各信託業者)
中央銀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部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