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短期資金運用項目 (原財政部 91.05.16 台財融 (一) 字第 091801078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3 月號 第 91-92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3 輯 85-86 頁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93年1月9日
發文文號:台財融 (一) 字第 0938010010 號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短期資金運用項目。
一、金融控股公司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短期資金運用項目如下,但不包括其子公司或以其子公司資產為基礎所發行者:
(一) 購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購買信託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
(三) 購買國家主權評等高於或等於我國之其他外國政府所發行之債券,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政府發行之債券。
(四) 購買信用評等達下列評等等級以上之國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1. 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2. 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3. 經惠譽公司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 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等級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
二、本部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一八○一○七八○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參考法條: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39 條 (90.07.09)
相關法條: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39 條 ( 90/07/09 )
資料來源: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098、2099 期 5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