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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有關股東表決權信託登記。

 

企業併購法有關股東表決權信託登記

 

發文機構:經濟部
發文日期:94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402017760號函

 

按企業併購法第10條第3 項規定;「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另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略以:「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是以,自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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