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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企業員工褔利及儲蓄信託」業務有關委託人之定義相關疑義。(民國91年3月4日台融局(四)字第0918010172號函)

財政部金融局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一○四)南京東路二段八七號九樓
傳真:(○二)二五三六○六一五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發文字號:台融局(四)字第○九一八○一○一七二號
附件:
 

主旨:

承詢信託辦理「企業員工褔利及儲蓄信託」業務有關委託人之定義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九○)台財證(四)字第一六六八三四號函。

二、查「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係企業員工組成「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參加之員工定期提存資金,以特定用途信託方式交由信託業管理運用之信託業務,其信託契約係參加員工授權由委員會之代表人與信託業簽訂;惟該委員會僅係企業員工組成之任意團體,並非法人組織,該代表人與參加員工之間應屬代理關係,該項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及受益人仍係參加委員會之每一員工。

正本: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局第二、四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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