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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94年9月13日工商時報報載「一紙函令卡死福儲信託用途」,部分內容未充分考量該函令之背景緣起,特予說明。(民國94年9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705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及電話:銀行局李哲宇(02)2536042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70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關於94年9月13日工商時報報載「一紙函令卡死福儲信託用途」(如附件),部分內容未充分考量該函令之背景緣起,特予說明,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說明:

工商時報94年9月13日第10版評論「一紙函令卡死福儲信託用途」一文,引述前財政部金融局91年3月4日台融局(四)字第0918010172號函之內容。查該函係為釐清信託業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有關委託人之疑義,所援引當時某銀行辦理該項信託業務之運作方式,並非解釋或限制該項業務僅得以「特定用途信託」方式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工商時報、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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