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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民國86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861931633號函)

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

 

法律依據:土地稅法第49條
新頒/彙編:92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財政部86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861931633號函

摘要:

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

內容:

有關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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