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釋示信託業不得受託管理處分耕地。(民國 90 年10月11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090723327 號函)

 

釋示信託業不得受託管理處分耕地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融 (四) 字第 009072332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9 輯 167 頁

主旨:

關於貴行函請釋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信託業得否受託管理、處分農耕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九十年七月四日九十高銀總信託字第○○一一號函。 二、本案經洽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明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所稱「承受」應係指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言。而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信託行為之成立要件,需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予信託人,是以私法人既不得承受耕地,似不得依信託法規定受託管理或處分耕地。另經洽法務部意見略同。檢附該二部會來函影本各乙份如附件。

 

參考法條:農業發展條例 第 33 條 (89.01.26)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