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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信託未滿一年出售,無出租營業認定,以出售日往前推算1年。(93年3月4日台財稅字0930451238號函)(依財政部109.04.01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廢止)

 

塗銷信託未滿一年出售,無出租營業認定,以出售日往前推算一年

 

法律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
新頒/彙編:新頒釋函
日期文號:財政部93年3月4日台財稅字0930451238號

摘要:

塗銷信託未滿一年出售,無出租營業認定,以出售日往前推算一年。

內容:

信託土地,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未滿一年即再行出售,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關其出售前一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認定,應以出售日之前一日往前推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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