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事項之適用範圍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8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100號函
有關「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事項之適用範圍。
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泛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其變更登記包含因契約或遺囑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所為之信託登記、因信託行為取得之土地權利登記、塗銷信託登記、信託歸屬登記、受託人變更登記及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等,爰此,金融機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辦上開登記事項時,如送經地政機關存查之委託書已列明委託辦理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地政機關得依存查文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