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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合要件者,可依法辦理土地增值稅退稅。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合要件者,可依法辦理土地增值稅退稅(財政部93年7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957號 ) 

 

法律依據:土地稅法 第 三十五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財政部93年7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957號

主旨: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者,其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參照本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四八一八號令規定,准予辦理退稅;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辦理自益信託且符合前述規定者,核與同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形有別,免依該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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