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應以訂約日為贈與日估計信託財產之時價課稅
財政部89年6月29日台財稅第0890454543號函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係以第三人(非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以契約訂定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及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估價。(編者註:90/06/30以前贈與案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