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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應以訂約日為贈與日估計信託財產之時價課稅。(民國89年6月29日台財稅第0890454543號函)

 

他益信託應以訂約日為贈與日估計信託財產之時價課稅

 

財政部89年6月29日台財稅第0890454543號函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係以第三人(非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以契約訂定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及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估價。(編者註:90/06/30以前贈與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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