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證券之課稅規定(財政部93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304118351號函)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條 第3之4條(信託財產依所得類別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證券之課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相關規定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內證券市場,茲檢送相關課稅規定如附表。(財政部93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304118351號函)
款(類)次 0
則次 2
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相關規定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相關課稅規定(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