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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特定之信託,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股票、股利或盈餘之課稅規定。(民國94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580號函)

 

受益人特定之信託,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股票、股利或盈餘之課稅規定(財政部94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580號)

財政部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40452758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函關於受益人特定之信託,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股票、股利或盈餘之課稅所得應如何計算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5月10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40042950號函。

二、我國有關信託之所得稅制,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係採信託導管理論及實際受益者課稅原則,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受益人僅享有孳息之信託利益者,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之股票,為受益人之營利所得,以股票面額計算信託財產之收入,由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3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所得額。

正本: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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