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
發布日期:95年8月17日
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證上字第095002177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135795 號函准予照辦
五、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後三日內檢送該核准函影本,本公司即檢具其上市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與所簽訂之上市契約,一併先行函報主管機關鑒核,並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二)銷售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附表四),並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
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