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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有關金融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以抵押權為信託財產辦理之抵押權信託登記,其應附文件及申請文件格式、填寫範例函文。(民國92年10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470號函)

 

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470號函

要旨:

有關金融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以抵押權為信託財產辦理之抵押權信託登記,其應附文件及申請文件格式、填寫範例

內容:

一、略。

二、案經本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邀集法務部(請假)、財政部金融局、部分縣市政府暨地政事務所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金融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申辦抵押權信託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等規定,由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檢附下列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應簽註已依規定公告或通知債務人,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之字樣);

2、抵押權(金融資產信託)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3、他項權利證明書;

4、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5、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或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四、六款規定之情形者;

6、財政部核准文件;

7、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讓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檢附);

8、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之。

申辦上開抵押權信託登記,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參依本部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台內中地字第八八八五九一五號函示得援用已函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之文件,免逐案檢附。至登記機關受理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辦理抵押權信託登記之申請須知、填寫說明及填寫範例各乙份,上開資料建置於本部地政司全球地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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