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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所稱之公告方式。(民國93年8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1號令)

 

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銀 (四) 字第 093400059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33 期 34 頁

 

相關法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5 、107 條 ( 91.07.24 )

要旨:

釋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所稱之公告方式

 

資料來源: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1 月號 第 53 頁

全文內容:

茲規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連續公告三日」及同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依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方式公告」所稱之公告方式,係指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網站辦理公告事宜。

 

參考法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5、107 條 (9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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