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發文字號:銀局 (四) 字第 093801145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應辦理事項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1.18 銀局 (資) 字第 0940800002號函,規定「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之電子郵件申報方式自 94 年 2 月起廢止
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案件,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透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發行資料。上開申報系統預計於明 (九十四) 年一月上線,於上開系統建置完成前,請自本局全球資訊網「金融專區」之「其他專區」項下有關資產證券化選項,下載並填妥「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傳遞至 mailto:boma@mail.boma.gov.tw 。已發行之案件,應追溯填報,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前完成全部輸入。
相關圖表: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