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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成立之特殊目的信託,得以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向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公司債公示登記。(經113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4480號令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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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法字第094000289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成立之特殊目的信託,得以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向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公司債公示登記,本會業於94年7月4日以金管證法字第0940117235號令發布施行,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信託法第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會94年7月4日金管證法字第0940117235號令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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