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本公司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一、「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4年8月2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12號令發布施行,金管會並以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38號及94年8月26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135675號函令公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13條所稱之「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為本公司建置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www.fundclear.com.tw)。
二、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使用本公司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平台,應依其代理境外基金數量,每支基金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本收費標準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4年8月19日第3屆第7次境外基金業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四、檢附本公司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乙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各該公會所屬會員(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限證券經紀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公司各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