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台財融字第七九○一一八五二九號函
所詢 貴局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二、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係屬非保本保息之信託資金業務,請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惟應注意於契約內載明期限不得低於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