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辦理國外共同基金受益憑證業務,以指定用途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應依法報繳印花稅
台北市稅捐稽征處80.9.25北市稽工乙字第二○八八二號函
貴會會員辦理國外共同基金受益憑證業務,以指定用途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應依法報繳印花稅,請轉知各會員知照。
依印花稅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