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得選擇辦理之避險工具
中央銀行84.8.19台央外字第1601號函
自即日起,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得選擇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請查照。
指定銀行接受主旨所述「受託金融機構」申請各項避險工具時,應依照本行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和四月廿五日(84)台央外字第(肆)00七二和(柒)0七二八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