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
中央銀行外匯局八十五年七月八日(85)台央外伍字第一四一五號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等
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如說明,請 查照。
一、自即日起,貴行(公司)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規定如左:
(一) 除大陸地區外,其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或債券;但在香港及澳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者除外。
(二) 除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債券外,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或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 除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或管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外,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國外共同基金及符合下列條件之發行或經理公司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1.所經營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
2.經理公司成立年限滿二年以上者。
3.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記錄在案者。
二、貴行(公司)經辦主旨所述業務,輔導信託人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除重收益外,高品質及安全性尤應注重,以保障信託人權益,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三、本局七十九年十二月三日(79)台央外字第(參)○二三四六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