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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信託資金本金,是否得辦理無本金交割之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民國86年5月4日台央外柒字第0400795號函)

釋示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信託資金本金,是否得辦理無本金交割之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

 

中央銀行86.5.4台央外柒字第0400795號函

主旨:

貴局函詢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信託資金本金,是否得辦理無本金交割之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貴局所詢「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若需避險,請依本行八十四年八月十九日(84)台央外字第(肆)一六0一號函辦理。

三、至「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信託客戶若欲辦理無本金交割之新臺幣間遠期外匯交易,請逕按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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