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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信託投資公司及銀行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得以信託人所指定投資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繳存信託資金準備,惟不得超過該項業務應提準備之五成。(民國87年7月30日(87)台央業字第0200772號函)

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繳存信託資金準備之規定

 

中央銀行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八七)台央業字第○二○○七七二號函各信託投資公司及各銀行

主旨:

即日起信託投資公司及銀行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得以信託人所指定投資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繳存信託資金準備,惟不得超過該項業務應提準備之五成,請 查照,

說明:

一、准富邦商業銀行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八七)富銀信第○四○一號函辦理。

二、附信託資金準備調整表及信託資金計算表修正格式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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