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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民國87年11月25日(87)台央外伍字0402440號函)(廢止)

修訂金融機構辦理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及其相關函釋二則

 

中央銀行外匯局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七)台央外伍字○四○二四四○號函各承辦業務之金融機構

主旨:

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自即日起,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規定如左:

(一) 除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或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股票或債券外,於其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香港、澳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或債券。

(二) 除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債券外,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或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 除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或管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外,符合下列條件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備之發行或經理公司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1. 所經營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

2. 經理公司成立年限滿二年以上者。

3. 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

二、金融機構經辦主旨所述業務,輔導信託人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除重收益外,高品質及安全性尤應注意,以保障信託人權益,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三、本局八十五年七月八日(八五)台央外伍字第一四一五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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