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外匯局88年5月10日(88)台央外柒字第0400758號函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關於 貴事務所函詢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對象,是否及於非中華民國籍自然人或法人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八八國際字第○三一四二號函。
二、外匯指定銀行承做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信託人,限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或法人,至其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