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90年2月13日
發文文號:台融局(一)字第90020184號函
發文機關:財政部金融局
所詢簡易型分行辦理「代售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之作業方式,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一、依據 貴行90年1月9日萬通總信字第00066號函辦理。
二、按本局89年6月27日台融局(一)字第89202773號函略以釋示,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款之意旨,係指金融機構總行設有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由簡易型分行作為總行之銷售點,代理總行信託部發給信託憑證,而該項指定用途信託業務辦理之主體為總行。換言之,「代售」一詞係表達簡易型分行僅為總行「代理受託」發給信託憑證之營業據點。
三、貴行所詢就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等業務作業流程乙節,如簡易型分行僅為收件,核對印鑑無誤並輸入電腦傳送總行信託部,由總行信託部負責下單及相關帳務處理,信託契約及信託存摺由總行信託部核發,至於簡易型分行係提供補登信託存摺,並無信託帳務之處理者,仍符合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款之經營範圍。
萬通商業銀行
本局各組
相關法規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第3條
釋示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