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
(中央銀行外匯局90.11.22(90)台央外伍字第040062014號函廢止)
中央銀行外匯局90.04.20.(90)臺央外伍字第0四000五五0七號函
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九)台央外伍字第0四00四四一五0號函之「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第二項,修訂為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不得涉及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一)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 經理之有價證券。
(二)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cated Corporations Index)成份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其他事宜,仍請依本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九)臺央外伍字第0四00四四一五0號函規定辦理。
各承辦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金融業務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